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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校外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2019-12-30 11:46  

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校外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学院(部)与国内外高校、校外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研究生校外培养,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校外培养日常管理,规范研究生校外培养活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校学籍并全日制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含选择全日制学习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研究生校外培养是指研究生在校外联合培养、实习实践、调研、实验、学术交流等校外活动(简称“校外培养”)。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校外培养的实施单位应具有满足学校研究生培养的条件,研究生参加的校外培养活动应符合其培养计划和方向的要求,校外指导人员应具备研究生相关培养的能力和素质。

第五条  审批权限。研究生开展校外培养时间在3天(含3天)以内的,由导师审批,报学院(部)备案,各学院(部)一学期汇总后报送研究生院;开展校外培养时间在3天以上的,由导师审核,学院(部)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学生校外培养期间教育教学和安全等责任。

第六条  研究生外出需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校外培养审批表》,同时提交外出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审核(或审批)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部)备案或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所有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并备案完成后方可离校。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私自外出,或没办理延期手续未按期回校的研究生,学校将依据《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在外期间若发生事故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出申请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因联合培养外出的研究生须提供校内学习完成情况、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单位出具的接收函、校外导师基本情况介绍和校内导师出具的书面证明。学院(部)负责协调联合培养单位共同承担学生安全管理责任。

2.因实习实践外出的研究生须提供校内学习完成情况、实习实践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和校内导师出具的书面证明。

3.因调研、实验外出的研究生须提供校内学习完成情况、校外单位出具的接收函(或协商科研工作函)和校内导师出具的书面证明。

4.因学术交流外出的研究生须提供学术会议的正式通知或学术交流机构的邀请函和校内导师出具的书面证明。

5.因上述未尽事宜外出的研究生须书面详细说明具体事由、相关证明材料和校内导师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  研究生应在外出审批的期限内返校,并及时向导师和学院报告,并按照相应审批权限进行返校情况备案。不能按时返校的需重新办理延期审批手续。为保障学生权益,学校为研究生购买在专业实践、实习期间的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九条  研究生外出期间,需加强教育管理。各研究生培养院(部)、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本人需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各研究生培养学院(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研究生外出审批、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研究生自我防范的能力。各学院(部)应该与学生家长、校外培养单位建立联系机制,确保学校、家长、校外培养单位、学生本人沟通顺畅。

2.研究生导师应加强研究生外出审核与把关,同时应在研究生外出前对其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并在研究生外出期间至少每周与其联系一次,确保及时掌握研究生在外的基本情况。

3.外出研究生应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到达外出地点后应及时向导师和学院(部)报告。研究生外出期间应按照预定内容、时间、路线进行,若有变更或需延长外出时间应及时向导师和学院(部)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研究生外出期间遇到人身、财产伤害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部门报案,寻求帮助,并及时报告导师和学院(部)。

4.外出活动结束后,研究生应立即返校,并及时向导师和学院(部)报告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校外培养管理办法.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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