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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018-12-25 14: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循坚持正确方向、发扬民主、积极稳妥、依规依法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五条 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教育管理监督,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坚决反对“四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四)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情况,重要活动情况,重要人事任免情况,党内法规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情况;

(五)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以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支部主题党日等情况;

(四)党组织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主要职责,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组织和党员奖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情况;

(五)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度等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办理来信来访,慰问帮扶困难党员和群众,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以及进展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七条 党的基层组织还应当结合自身职责任务和工作特点公开以下内容:

乡镇(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应当公开领导本地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等情况。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等情况。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情况。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引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推动事业发展等情况。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党建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等情况。

第八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治理,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情况。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十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十一条 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应当体现时效性。长期性、稳定性事项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事项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事项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开;临时性、应急性事项随时公开。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拟公开事项如包含涉密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反馈。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公开后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的组织报告,并视情将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公开。重要情况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五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干部教育培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规范发布程序,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党的组织应当在门户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设立党务公开专栏,及时准确发布应当公开的事项。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七条 党的组织应当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制度,有计划地邀请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

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制度,畅通反映渠道,及时研究处理,党内情况定期通报,重要情况及时通报。

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引导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党务公开,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

第五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第十九条 党的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务公开的责任。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

党的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履行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务公开履行领导责任。

省委办公厅承担省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市(州)、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党务公开具体工作,加强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相应的工作机制,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建立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党务是否适宜公开和公开的范围对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党务公开可能引发的政治安全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研判评估,提出防范预案。

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遵循新闻传播规律,选择适宜的信息发布方式和载体,把握好党务公开工作的时度效。

建立政策解读机制,将党务公开的背景、意义、要点、焦点等问题和重要公开事项阐释明白、解读清楚。

建立舆论引导机制,及时发声、权威发布,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误读误导、避免恶意炒作;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建立舆情分析机制,密切关注舆情发展,做好信息监测反馈,对引发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对策,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化解风险。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经常性督促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湖北省委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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